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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浮梁县人社惠企政策解答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4-27 14:53:26 浏览次数: 【字体:

 

 

 

就业创业篇 .................................................. 1

社会保障 .................................................. 10

劳动关系 .................................................. 19

人才人事 .................................................. 27

 

 

就业创业篇

问题 1:请问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主要有哪些政策?

答:对符合条件的的个人创业者,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 20 万元;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毕业年度在校学生视同毕业生、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三级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等级的个人创业,最高可申请 30 万元以内创业担保贷款。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按符合条件的股东每人可申请 20 万元,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每轮贷

款期限不超过 3 年,累计不超过 3 轮。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利率含一年期以上三年期以内贷款, 下同上限为一年期 LPR+150BP。根据贴息政策,20211 1 日后, 新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利息, 一年期LPR-150BP 以下部分由贷款人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

贷款金额 30(含)以内可采取担保、反担保方式, 党政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贷款到期时离退休一年以上;经创业金融服务机构认定的信誉度高,收入稳定的企业高层;经金融经办机构认定可做抵押的个人住宅,商铺等(抵押物权人年龄不能超过 65 周岁

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的创业人才及其创业项目,申请30 万元以内贷款可免反担保;具有博士学位、正高专业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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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职称、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及其创业项目,申请 100 万元以内创业担保贷款,可免反担保;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的创业项目,在 300 万元以内和贴息利率上限范围内给予全额贴息。

 

问题 2:请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主要有哪些政策?

答:对符合条件的的小微企业(1 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数占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达到15%超过 100 人的企业达到 8%1 年内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达到 95%以上的小微企业也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扶持,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 600 万元。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发放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额度在 300 万元以内的,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基准利率或LPR 的 50%进行贴息;202111 日后,新发放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 300 万元以内的贴息利率上限,参照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利率执行,一年期 LPR150BP 至贴息利率上限的部分,由财政给予贴息,剩余部分由借款企业承担。

现在,小微企业申请办理创业担保贷款也很方便,线下可到创业项目所在地人社部门“一窗受理”综合窗口或创业担保贷款业务专窗、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以及社银合作窗口提出申请;线上网络端可通过“赣服通”、江西人社网上办事大厅、江西人社微信公众号等线上渠道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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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3:请问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及高校毕业生就业,如何享受社保补贴?

答: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补贴费,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 2/3。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 3(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或离校 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和家庭服务业企业,给予最长不超过 1 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离校 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 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2 年。对上述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给予的社会保险补贴,均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问题 4:请问失业保险费率降低多少?需要申请吗?

答:失业保险费率按城镇基本工资标准的 2%的缴纳失业保险金,其中企业缴纳 1.5%,个人缴纳 0.5%。降费后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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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基本工资标准缴纳 1%,即企业和个人各缴纳 0.5%。失业保险费率降低是不需要申请的。各地方根据失业保

险基金结余情况可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期限延至2023 年 4 月 30 日。

 

问题 5:请问领取失业保险金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 1 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问题 6:请问如何申请稳岗返还?

答: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进行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大型企业返还 30%,中小型企业返 90%。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免申即享即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数据进行比对,企业无须申请,经公示、审批后直接返还给企业。

 

问题 7:请问哪些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后可申领技能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是多少?

答:城乡贫困劳动力、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有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五类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且培训后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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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个人或培训主体职业培训补贴。培训主体是指由政府批准的公共实训机构、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就业技能培训拨付金额范围 500-5000 元不等。其中参加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照初级()1200/人、中级四级)1500/人、高级(三级) 2000 /人、技师(二级)4000/人、高级技师(一级)5000 元/人的标准。予以补贴。仅有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的按照 1000/人的标准予以补贴。

 

问题 8:请问哪些人员参加创业培训后可申领创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是多少?

答:城乡贫困劳动力、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有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五类人员参加创业培训,且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个人或培训主体职业培训补贴。培训主体是指经政府批准的具备资质的高等学校、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等。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创业培训补贴范围为300-1500 元不等。

 

问题 9:请问对入驻人社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个人,有哪些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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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对入驻人社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个人在创业孵化基地发生的物管费、卫生费、房租费、非生产性水电费进行补贴,补贴标准按其每月实际费用的 60%给予补贴,每个入驻实体每季最高补贴不超过 1 万元,补贴期限不

超过 3 年。

202241 日至 1231 日,对入驻人社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个人,因疫情生产、销售未正常运营的,仍给予其实际发生运行费用 60%的补贴。鼓励创业孵化基地运营主体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入驻企业、个人,减免物管费、卫生费、房租费等运行费用,对全额减免运行费用的运营主体,按实际减免费用的 80%给予补贴,以每个入驻实体每季最高不超过 1.3 万元为限额。享受减免的入驻企业、个人,不得重复享受运行费补贴。

 

问题 10:请问哪些人可以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是什么?

答: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的人员范围为:一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稳定经营 1 年以上的

在校生和毕业 5 年内(申请人高校毕业证记录的签发时间到

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时不超过 5 周年自主创业并已领取

《就业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二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初次创办企业并领取营业执照、正常经营 1 年以上的化解过剩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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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企业中的职工和失业人员;三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创办企业且稳定经营 6 个月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四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 6 个月以上的贫困劳动力和农民工等返乡下乡创业人员,其中创办小微企业的应为企业法人代表。

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为 5000 元。

 

问题 11:请问公益性岗位补贴发放的对象和标准怎么规定的?

答: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 1 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对在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 1 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单位(企业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不超过所在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 70%。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 3

(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问题 12:请问江西省三年青年见习计划的见习对象有哪些?见习补贴如何计算?

答:江西省三年青年见习计划对象为离校 2 年内未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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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毕业生、国家级贫困县和老工业基地离校 2 年内未就业

中职毕业生以及 16-24 岁失业青年。以上见习对象在申请参加见习时处于失业状态(即进行失业登记,不管其是否有就业经历,均可参加见习,并按规定享受就业见习补贴。

见习期限一般为 3-12 个月,具体可根据见习人员特点和岗位要求合理确定,见习补贴包括见习岗位补贴和见习综合保险补贴。年龄在 16-24 岁内的离校 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

业生、国家级贫困县和老工业基地离校 2 年内的未就业中职毕业生和失业青年,见习岗位补贴标准为见习单位所在县

市、区最低工资标准 80%,其他人员的见习岗位补贴标准为见习单位所在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 70%。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 50%以上的单位,与见习留用人员签订 6 个月以上劳动合同且工作满 6 个月的,补贴标准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的 100%。

 

问题 13:请问一次性求职补贴的发放对象及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对在毕业学年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残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以及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和中等职业学校

(含技工院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补贴标准为1000 元;对参加就业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的城乡贫困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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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力,给予每人 500 元的一次性求职补贴。对各类就业服务机构成功介绍就业困难人员与用人单位不含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签订劳动合同且稳定就业 1 年及以上的,按每介绍 1

名就业困难人员补贴 300 元的标准给予就业服务机机构求职补贴。每人可享受一次求职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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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篇

问题 1: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如何参保缴费?

答:以单位身份参保的,职工的所有参保事项由所在用人单位代为办理,每月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也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的经办人员到单位注册登记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登录网上经办大厅办理参保登记和人员增减变动等业务,通过税务局进行缴费。

以个体身份参保的,可在手机赣服通上直接办理参保登记,或拿上身份证或社保卡等相关材料到就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参保后可在税务局选定档次进行缴费。

 

问题 2: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如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不足 15 年,无法及时享受养老待遇了,那该怎么办?

答:遇到上述情况,有三种途径供您自行选择:

(一)允许往后延长缴费至满 15 年。参保人员可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在待遇领取地延长缴费至满 15 年,如果您是

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的201171,延长

缴费 5 年后仍不足 15 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 15 年。

(二可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可到户籍所在地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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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计发方式,计算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三可书面申请终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员可书面申请终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保经办机构经本人书面确认后,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问题 3: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如何确定待遇领取地。

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 第六条规定,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 10 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 10 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

年限满 10 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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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待遇。(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 10 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问题 4:参保人员正常缴费期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已缴的养老保险费怎么办?

答: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可以依法继承,家属还可按文件规定领取丧葬费和抚恤金。

 

问题 5:企业职工如何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

答:参保人员或用人单位可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掌上 12333 手机 APP、电子社保卡等线上渠道,或经线下渠道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新就业地和原参保地社保机构之间传递信息、划转基金,并将办理结果告知参保人。

 

问题 6:什么是工伤?

工伤,又称“职业伤害”、“工作伤害”,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职业责任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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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7: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答:(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问题 8:哪些情形视同工伤?

答:(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48 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问题 9: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30 日内,向统筹地区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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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二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1 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问题 10:工伤 1—10 级享受的待遇?

答:(一)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标准为:一级伤残为 27 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 25

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 23 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

残为 21 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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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标准为五级伤残为 18 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 16 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三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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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标准为:七级伤残为 13 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 11

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 9 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

为 7 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问题 1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哪些医疗机构就医?

答: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具备医疗急救资质的医疗机构急救,并由用人单位在两个工作日内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问题 12:工伤保险基金可用于支付哪些项目?

答:(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的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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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工伤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职工的抢救医疗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问题 13: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或工伤治疗(康复)期结束后,享受工伤医疗相关待遇,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一《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二)医疗(康复原始票据;(三)门诊治疗的:门诊病历、处方、检查报告单;(四)住院治疗(康复)的:住院病历、出院小结、费用清单等相关材料(五《工伤职工医疗申请表》或《工伤职工康复治疗申请表》。

 

问题 14:哪些治疗费是可以报销的?

答:可报销的费用包括治疗工伤所需的检查费、治疗费、药费等符合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以及工伤康复费用等。在治疗工伤时,如果同时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工伤保险基金是不予报销的。

 

问题 15:景德镇市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行期间, 哪些人可以参加职业伤害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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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一)从事陶瓷创作、生产、运输、销售等陶瓷配套行业且未与从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含“景漂景归”人员、陶瓷学徒、陶瓷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等陶瓷文化传承创新从业人员),以下简称陶瓷从业人;

(二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含家政、物业、环卫、保安等行业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男性不超过 65 周岁,女性不超过

60 周岁,以下简称超龄人员

(三社区两委人员和大学生村官包括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委员,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相对固定的有关工作人员,以下简称“两委人员”;

(四)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聘用的年满 16 周岁实习学生和见习人员包括签订三方实习协议或自行联系实习单位的实习学生和用人单位使用的勤工助学学生,以下简称实习生

(五通过互联网平台注册并接单,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提供快递物流、网络送餐、网络约车等工作,未与平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平台从业人员”。

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不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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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篇

问题 1:哪些用人单位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

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执行。

 

问题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多久内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答: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问题 3:劳动者是否可以不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 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但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问题 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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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问题 5: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问题 6:劳动合同对劳动条件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怎么处理?

答: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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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问题 7:企业如何确定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试用期?

答:根据劳动合同期限情况确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问题 8:劳动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日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工作时间:我国的标准工时为劳动者每日工8 小时,每周工作 44 小时,在 1(7)内工作 5 天。

(二)公休假日,又称周休息日,是劳动者在 1(7

日)内享有的休息日,公休假日一般为每周 2 日,一般安排在周六和周日休息。不能实行国家标准工时制度的企业和事业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法律上是允许调休的)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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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9:职工除了法定节假日还是什么假期呢?

答:休假包括法定节假日和探亲假及年休假。是指法律规定用于开展纪念、庆祝活动的休息时间。我国劳动法规定的法定节假日有: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探亲假是指劳动者享有保留工资、工作岗位而同分居两地的父母或配偶团聚的假期。探亲假适用于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 1 年的固定职工。年休假。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

度。劳动者连续工作 1 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问题 10:法律对企业加班是如何规定的?

答:劳动法第 41 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如果公司要求加班的时间超过了法律的规定可以要求公司调休或者支付加班工资。

 

问题 11:加班工资是如何计算?如果企业不愿意支付加班工资,如何处理?

答:(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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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的 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 200%的工资报酬;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 300%的工资报酬。

每周工作五天,休息休假则包含公休日与法定节假日, 探亲假,年休假等一系列假期。除此之位,企业如需员工利用他们的休息时间来进行处理工作任务,则应算作加班,企业需额外提供相应的报酬。如果公司不愿意支付加班工资, 可以去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企业支付加班工资。企业依旧不履行裁决书的情况下,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问题 12:年休假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年休假标准:带薪年休假是劳动者连续工作满 1 年后每年依法享有的保留职务和工资的一定期限连续休息的假期。劳动法第 45 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2007 年国务院颁布《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 514 ,明确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 1 年以

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 1 年不满 10

的,年休假 5 天;已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年休假 10 天;

已满 20 年的,年休假 15 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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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3:职工有哪些情形,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职工请事假累计 20 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3)

累计工作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2 个月以上

的;4累计工作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3

个月以上的;(5)累计工作满 20 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

计 4 个月以上的。

 

问题 14:不能安排年休假的,单位应当支付职工年休假工资报酬标准是什么?

答: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 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问题 15:产假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我省女职工生育或者妊娠终止的产假标准:

(1)正常分娩的,休产假 98 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

15 天;(2)符合《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规定生育的夫妻, 除享受前期规定的假期外,增加产假 90 天;(3)难产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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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 15 天;(4)生育多胞胎

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5)怀孕不满三

个月流产的,休产假 25 天;6)怀孕满三个月不满七个月

流产的,休产假 42 天;(7怀孕满七个月以上妊娠终止的,

休产假 98 天;(8)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给予夫妻双方

每年各 10 天育儿假。

 

问题 16:实行计件工资制的是否需要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答:我省规定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确定、调整劳动定额或者计件单价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确定、调整劳动定额应当以本单位同岗位 70%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为标准。用人单位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或者降低计件单位变相降低工资水平。

 

问题 17: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无法按期支付工资,能否延期支付工资?

答:根据《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无法按期支付工资的,经与本单位工会或职工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 30 日。

 

问题 18:我市各县市区目前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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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自 202141 日起,我市珠山区执行省二类区173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 17.3(元/小时的最低工资标准;昌江区、乐平市、浮梁县执行省三类区域 1610(

/月、非全日制用工 16.1(元/小时)的最低工资标准。

 

问题 19:职工在隔离期间的工资如何支付?

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采取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按正常出勤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资,所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企业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问题 20:受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从事工资发放工作的有关工作人员无法返岗,造成延迟日期发放工资的,是否构成拖欠工资?

答:《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 5 个工作日内支付劳动者工资。受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企业延迟日期发放工资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因此,受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企业延迟日期发放工资的,不视为拖欠工资。疫情防控措施结束后, 企业应在结束后的 5 个工作日内支付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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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人事篇

问题 1:景德镇市“3+1+X”产业人才养老保险可申请产业人才养老保险补助的对象有哪些?

答:景德镇市“3+1+X产业人才养老保险补助,采取先缴后补的方式,对用人单位引进人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部分的 50%,给予用人单位补助。

补助对象为我市“3+1+X产业的科研院所、重点企业

201891 日之后新录用、聘用 28 周岁以下全日制本科毕业生、35 周岁以下全日制硕士毕业生、45 周岁以下全日制博士毕业生,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本地参加养老保险。

 

问题 2:“景漂景归”等来景创业就业人员及其随迁家属参加社会保险的参保人员范围有哪些?

答:户籍不在景德镇市但来景创业就业的各类人员“景漂景归”等来景创业就业人员,以及随其迁移到景德镇市常住的配偶、子女、父母(随迁家属,根据本人意愿可在本地参加社会保险。“景漂景归”等来景创业就业人员的身份,通过劳动合同、在我市申领的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居住证(暂住证等进行认定;随迁家属的身份,通过在我市申领的居住证(暂住证等进行认定。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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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以户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限制,只要持居住证的景漂景归人员可以按其本人意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问题 3:申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企业应具备哪些条件?企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范围、标准和对象具体指什么?答:为进一步推进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发挥企业在技能

人才培养、评价方面的主体作用,加快实施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我市在所有企业全面推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申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 已建立技能人才培养、评价、待遇和管理相衔接的工作机制, 有比较完备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激励约束措施,对本企业已经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能落实相应薪酬福利待遇;2.开展认定的职业(工种与本单位主营业务直接相关, 从业技能人员较多、关键领域技能含量较高,在业内拥有较强影响力,企业能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提供稳定经费保障,且认定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3.按规定提取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或其他经费,能够为评价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 4.设立了评价机构,有相应考评专家、工作人员,能提供与认定职业工种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仪器仪表、安全防护用品和视频监控设备设施,安全措施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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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 年版》中技能类职业(工种,以及后续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布或备案的技能类职业(工种其中准入类职业(工种不纳入认定范围。各企业拟开展认定的职业工种应以本企业生产一线的主体技能型职业为主,从业人员较多,与主营业务直接相关,在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

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标准: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 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没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依据行业(企业)工种岗位评价规范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对象和等级:应为本企业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人员。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企业评价规范设置职业技能等级,一般分为初级工(五级、中级工四级、高级工(三级、技师(二级和高级技师(一级五个等级。用人单位可根据需要,在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内划分层次,或设立特级技师、首席技师等,但必须确定自主设置的等级与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规定等级的对应关系。

 

问题 4:申请开展新型学徒制培养的企业需满足哪些条件? 新型学徒制培养的主要内容是什么?补贴标准是多少?

答:为促进劳动者更高质量就业,我市面向各类企业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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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推行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 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新型学徒制,促进企业技能人才培养,壮大发展我市产业工人队伍。

开展新型学徒制培养的企业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1. 国家和省、市支持的、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和环保要求的企业;2.具有完善的职工教育培训制度;3.具有待遇与技能挂钩的激励机制;4.拥有符合带徒条件的技师、高级技师队伍。

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目标:由企业结合岗位需求确定, 以培养符合企业岗位需求的中、高级技术工人为主,培养期限为 12 年,我市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指导目录内的职

(工种可延长到 3 年。学徒培训期满,可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结业(毕业考核,合格者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毕业证书

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对象:1.从事技能岗位工作;2. 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新招用和新转岗人员。

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模式: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为主、院校参与的原则,采取“企校双制、工学一体”的培养模式, 即由企业与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培训中心等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采取企校双师带徒、工学交替培养、脱产或半脱产培训等培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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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培养学徒。在企业主要通过企业导师带徒方式,在培训机构主要采取工学一体化教学培训方式。积极应用“互联网

+、职业培训包等培训模式。

补贴标准: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开展学徒培养的企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按中级工每人每年 4000 元,高级工每人每年 5000 元,

技师和高级技师每人每年 6000 元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一般

不超过 2 年,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指导目录内的职业(工

可延长到 3 年。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列入学徒制培养计划的,按规定可向企业预支 40%的补贴资金。

 

问题 5:民营企业工作的大学本科生、专科生及企业高管能享受那些职称优惠政策?

答:根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工作的若干意见》 赣人社发

〔2019〕23 号)文件:

(一)降低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门槛。

对工作年限较长的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适度降低学历条件,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可降低至大专学历。本科毕业后在企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10 年以上或大专毕业后在

企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13 年以上并现仍在企业工作的人才,可不受初级职称台阶限制,直接申报中级职称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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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在申报评审职称时,对年度考核材料不作硬性要求。

(二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直接评定高级经济师职称机制。

在业绩突出的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中开展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定工作,打破学历、台阶、专业测试、论文、奖项、课题等限制,采取面试答辩、专家评议、现场考察相结合的方式,重点评价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业务能力、经营业绩、职业道德、社会责任以及在改革开放创新发展中的贡献。

 

问题 6: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怎样申报职称?

根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工作的若干意见》(赣人社发〔201923)文件:

(一)畅通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渠道。

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不受人事档案、户籍等限制,按属地原则通过民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报。

(二)民营组织机构按下列规则分类归口创建1.民办高校高职账号由省教育厅负责创建;

2.民办技工院校账号由省人社厅负责创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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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民办中小学校账号由其注册核准机构的同级政府教育部门负责创建;

4.民营医院账号由其注册核准机构的同级政府卫健部门负责创建;

5.民营企业账号按属地管理原则由企业所在地县(市、区)职称办负责创建。

 

问题 7:江西省陶瓷工程职称申报条件(试行适用范围有哪些?

答:陶瓷工程职称申报首次将陶瓷矿山开采、陶瓷材料、陶瓷制品制造、陶瓷窑建、陶瓷检测、陶瓷机电装备六大专业纳入职称评审范围。

适用于我省陶瓷行业中,从事陶瓷矿山开采、陶瓷制品制造、陶瓷资源综合回收利用等有关工艺、技术及生产装备研究、产品开发、产品检测、技术管理等工作的在职在岗工程技术人员均可按条件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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