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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离校未就业毕业生的后期就业跟踪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4-07 00: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院各系: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未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3]112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厅、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43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院毕业生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及时发放低保家庭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从而尽快帮助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创业,现就有关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离校未就业毕业生的后续跟踪管理
    (一)、各系要做好对离校未就业毕业生的后续就业跟踪工作,要定期与离校未就业毕业生保持联系,了解其就业状况,提供必要的就业帮助。
    (二)、各系可在征得毕业生本人同意的前提下,将其个人的实名信息(包括:本人身份证号码、有效联系方式、家庭住址等重要内容)交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便相关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能够及时有效地接续。各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基层劳动保障平台要向高校毕业生(包括非本户籍高校毕业生)免费开放,通过开展实名登记,摸清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意愿和服务需求。对家庭经济困难、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要本着“重点关注、重点推荐、跟踪服务”的原则,积极为其提供合适的岗位信息和求职技巧的指导。
    二、发放低保家庭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
    (一)、发放对象
    本省行政区内普通高等院校2015年毕业年度内、有就业愿望并积极求职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残疾人家庭的高校毕业生。
    (二)、发放条件
    1、指持有县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证》《残疾证》的家庭,其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包括户籍迁出的在校学生。
 2、申请求职补贴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残疾人家庭2015届毕业生,须提供城乡最低保障证,以及与受领人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等证明(如户籍证明)等。发放记录的有效期应在毕业年度内。
(三)、发放程序
1、政策公告
省内普通高等院校要通过网络、短信、公告等告知应届毕业生。
2、申请公示
①对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到自己所属系部或在就业网站上直接下载求职补贴申请表,填好后提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证,以及与受领人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等证明(如户籍证明)、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及学生证等原件和复印件,由各系汇总后,交至招生就业处对申请材料原件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名单在本校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②本校公示无异议的,由招生就业处汇总申请补贴人员名册,并附加盖学校印章的申请材料复印件,报送高校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3、资金拨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为申请合格的毕业生办理银行卡,并于5月30日前通知申请人所在院校领取、发放申请人银行卡,申请人本人凭身份证和密码激活银行卡,领取一次性求职补贴。领取记录须由申请人本人签名,并加盖学校公章后报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四)、发放补贴标准
每人一次性补贴800元。
(五)、申报日期
二0一五届毕业生求职补贴申报截止时间到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1、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人员花名册
      2、、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申请表
      3、离校未就业且有就业愿望高校毕业生信息采集表
 
 
招生就业处
二0一五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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